党费使用指导
党费使用指导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报销类事务概括精简说明,第二部分为详细说明。
一、报销类事务概括精简说明
1、填写附表1—《实践考察活动经费说明》,非实践活动不需填写。仅观看爱国主义演出或者展览的,需要填写附表3—《演出(展览)票费情况说明(报销用)》,花费超过30000元的活动,需要在活动前签订服务合同。
2、每张发票背后需两人签字。
3、提供《活动通知》,非实践活动不需填写。
4、提供活动《签到表》(自拟格式即可),非实践活动不需填写。
5、包含租车费用的需提供《出车单》。
6、提供《支付凭证》(电子支付的打印支付截图,刷卡支付的提供刷卡单,现金支付的在附表一中说明)。支付凭证收款方和金额需与开票单位和金额一致。
7、住宿费(需提供住宿水单或自拟住宿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住宿日期)。
8、交通费,多张票据需粘贴到一起,打车票背面签字,机票打印行程单并签字。
9、外出工作餐需要提交《清华大学工作用餐清单》和《清华大学工作用餐审签单》 。
10、提供报销人的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
11、提供活动新闻稿件。
12、单据需要党委领导签字。
附件如下:
二、报销类事务详细说明——党费使用指导细则
一、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主要用于进行政治理论、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普遍受益。具体使用事项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矿泉水费、培训费等。在北京市开展实践考察活动的,可按照校内工作餐标准报销餐费。到外地开展实践考察活动或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参加与党建工作有关培训活动的,差旅费标准按照《清华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清校发〔2016〕4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会议费标准按照《清华大学举办国内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清校发〔2016〕41号)中管理类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具体使用事项可包括:报刊订阅费、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购置费;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管理有关材料的工本费、邮寄函调或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产生的费用、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员教育活动场所(如党员之家、党员活动中心等)的设备设施购置费等。
(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具体使用事项可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费用,以及会议的资料费、场地费等,也包括表彰先进的奖金费用(一般不超过3000元/人)和奖品费用(一般不超过1000元/人)。
(5)慰问补助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具体使用事项可包括:用于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等。慰问物品应如实开具发票,并附具体文字说明(含人员名单)后,可进行报销,开支标准不超过300元/人次。在确定生活困难党员补助的发放人选时,应注意与校工会“送温暖工程”、离退休工作部“涌泉基金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的人选统筹考虑。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具体使用事项可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等。
(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8)学校党委和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每年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经费,主要用于党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具体使用办法参照上述规定。各支部要定期向本支部党员公布上级党组织划拨的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支。特殊情况须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应加强对留存党费使用的整体规划,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附:为便于实际操作,对上述文件作出如下补充说明
(1)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开展市内外实践考察活动,报销时需附活动简要说明(见附表1),注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党支部书记(如以支部形式组织)和党委(直属党总支)负责人对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集体参观红色景区可报销门票费、讲解费,老同志及其它确有需要的情况,可报销缆车费、观光车费、游船费等。
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开展市内外实践考察活动,如需签订合同,请按照如下步骤:1)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后,发送合同电子版至邮箱fwht@tsinghua.edu.cn,由接待中心进行线上审核;2)线上审核通过后,填写清华大学合同审批(备案)流程单(下载路径:info首页-办公指南-表格下载-法务办公告导航-3.表格下载),准备合同、价格明细单、活动简要说明(见附表2)、加盖红章的对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需为彩印);3)携带上述材料至接待中心合同办(咨询电话62788089),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接受审批。
(2)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集体观看主旋律演出、电影和高水平展览,可报销门票费,标准一般不超过200元/人,票据需注明演出、电影、展览的名称,报销时需附简要说明(见附表3),包括演出、电影、展览的简介和观演人员名单等信息,党支部书记(如以支部形式组织)和党委(直属党总支)负责人对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奖品,一般为书籍、办公用品或电子产品,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4)特殊情况下,看望慰问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购买果篮、鲜花等慰问物品,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见附表4),党支部书记(如以支部形式组织)和党委(直属党总支)负责人对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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