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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0年代末以来,欧美许多国家发生了工业废弃地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如美国腊夫运河(Love Canal)事件等,这些事件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不同国家对“棕地”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A.美国
“棕地”在美国被普遍解释为被占用或被污染的土地。与工业废弃地类似,美国曾经在上个世纪90年代提出了棕地这一概念。1980年美国《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Comprehensive Envi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CERCLA),也称超级基金法(Superfund Act)。“棕地”概念被正式提出是在1992年6月美国国土听证会上。2002年1月通过的《小企业责任减免及棕地再生法》(The Small Business Liability Relief and Brownfield Revitalization Act)中,对“棕地”做出更加明确的定义。棕地是指废弃的、闲置或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工业或商业用地及设施,在这类土地的再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往往因存在着客观上的或意想中的环境污染而比其他用地开发过程更为复杂。这些土地通常都具有经济开发潜力。
B.英国
图 英国棕地及其相关概念解析(NLUD Scoping Study)
英国对“棕地”的定义相对较广,广泛理解为是废弃的或空置的土地,也有一些人认为棕地必须是按照规划政策或城市复兴目标有再开发可能的土地;英格兰与苏格兰对废弃地(Derelict Land)和空置土地的理解也存在一定差异(Andrew Golland,2004) 。 “棕地”一词于1990年左右出现在英国规划法中,是相对于绿地的一个概念。在英国,“棕地”的正式学称为“以前开发的土地(Previously Developed Land,PDL)”,具体指曾经利用过的、后闲置遗弃的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土地。
与美国不一样,这类土地不一定是工业用地,也不一定有污染物。棕地可以包括旧工业区,还包括旧商业区、加油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工业化过程中遗留下来,已不再使用的设备、建筑、工厂或整个地区。虽然在实际中“棕地”也有可能是被污染的土地,但“棕地”侧重于指曾经被利用现闲置的土地。根据英国国家土地利用数据库,“棕地”具有如下性质:1.过去已开发且现为闲置的土地;2.闲置建筑物;3.被遗弃的用地和建筑;4.其他当前仍在使用的土地,在适当规划及建筑许可下进行开发;5.其他当前仍在使用但还有再开发潜能的土地。
C.加拿大
在加拿大 ,“棕地”被广泛认可的定义来自于2003年全国环境与经济圆桌会议(The National Round Table on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Economy's 2003)。会议文件里,“棕地”被定义为被遗弃的、闲置的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商业或工业不动产,虽然这些不动产由于之前的利用含有或可能含有环境污染物,但这些房地产具有巨大的潜在开发价值。
D.欧洲其他国家和地区
欧洲CAEBRNET(Concerted Action on Economic and Brownfield Regeneration Network)有类似的定义:棕地是那些由于之前土地使用者带来了不良影响,已经受到或将要受到污染的土地,包括被废弃或仍在使用的(罗思东,2002;邓位,2010)。Dennison和Kirstenberg等认为棕地是潜力巨大,但很大程度上是被忽视的土地资源 ,Fleming等则认为是土地回收利用。Oliver讨论了在欧洲范围内关于棕地的性质和规模的各种定义,在德国,棕地不仅是指在城市中心的亟待重建或再开发的土地,也包括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建筑;在法国,棕地指曾经有过开发行为,但现处于暂时或者永久闲置状态的城市空间,这些空间可能部分被占用、遗弃或污染,并将农业用地列入棕地的范围。
各国的定义有其不同的侧重点,但是大部分将棕地定义为仅限于城市区域的空置、废弃、被污染的土地,包括废弃的工业用地、产业用地、商业建筑等,不经处理不能直接利用,可以把国外的棕地理解为城市产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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